2021年9月15日,杨某某驾驶小轿车沿由二环路净居寺路方向往静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123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检查,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1毫克/100毫升,随后带至医院血检乙醇含量为91.2毫克/100毫升。
本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承办前往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阅卷后针对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立案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与承办人进行意见交换,最终取得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工作结果,为嫌疑人争取到从宽处罚,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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