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月起,凌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某小区房暂住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1月底,凌某委托刘某将藏匿有拟贩卖给陈某的约500克甲基苯丙胺的衣物,运送至陈某指定位置交给陈某指定人员,并支付刘某200元报酬,后民警在凌某住处现场现场查获
案件疑难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凌某制造,贩卖******数量特别巨大,根据通常判例来看,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代理思路:对凌某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取样,封存,送检的程序性瑕疵,查获毒品的所有者系凌某男友,凌某只是暂时居住在其男友住处,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工作亮点:由于彭涛对法律适用的标准掌握清晰,在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争取让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据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佳的量刑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凌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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