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张某委托李某将受害人公司一辆海马汽车出售,后李某向张某介绍在成都做汽配生意的苏某,苏某又将张某介绍给在成都做汽配生意的王某,王某某购买该车后,将涉案车辆卖给了河北做汽配生意的付某,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本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承办前往承办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以及案件情节进行沟通,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多次与承办人和法制科领导进行讨论,同时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作结果,为嫌疑人争取到从宽处罚,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成功案例 | 专业领域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1号801-802(地铁2号线A出口)
联系方式:18502860863
Copyright @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20210237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