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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案例分析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18 分类:刑事辩护
付某龙等人在直播抽奖活动中通过一个办卡五万带回家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等大量煽动性语言鼓动直播间观众参与抽奖,并通过平台微信群等方式向其他未参与直播观看的人员推送抽奖时间及金额等信息,导致大量人员在直播抽奖时段进入直播间采用付费办卡刷虚拟礼物等方式参与抽奖

一、案件实例

付某龙等人为斗鱼直播平台账号直播成员,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直播平台“粉丝福利社”抽奖模块,在事前设置抽奖中奖金额及份数,组织直播间粉丝进行抽奖。付某龙等人在直播抽奖活动中通过“一个办卡五万带回家”“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等大量煽动性语言鼓动直播间观众参与抽奖,并通过平台、微信群等方式向其他未参与直播观看的人员推送抽奖时间及金额等信息,导致大量人员在直播抽奖时段进入直播间采用付费“办卡”、刷虚拟礼物等方式参与抽奖。抽奖结束后,向中奖人员发放中奖现金。至被挡获时,付某龙等人共计组织抽奖4267场(次),442万余人次参与,参赌资金近1.2亿元。

裁判结果

都江堰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龙等人利用平台直播间以抽奖方式组织******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罪。综合考量付某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坦白、自首等情节,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利用网络开设******罪的量刑期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利用网络开设******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