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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及特点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9-03 分类:法律动态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时候怎么办,关于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及特点,接下来看看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及特点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设备出租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建筑施工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建筑施工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建筑施工设备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建筑施工问题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三、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

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工期拖延索赔的案例分析


 工程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工期拖延。工期拖延,不仅会耽误工程进度,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工期拖延之后需要对损失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赔偿,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接


我们看看有关工期拖延索赔的案例分析的问题。

  一、工期拖延索赔的案例分析

  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

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二、工期拖延存在的几种情况

  与工期拖延相关的费用索赔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其影响也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业主的原因带来的干扰造成工程尽管没有停工,但一直持续处于效率低下混乱的状况下施工。这样不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人员、机械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管理费


用和总部管理费用损失及其他材料方面的损失。


  2、由于业主方原因致使整个工地停工,则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闲置,承包商还要支付现场管理费用,并且承包商因为工作量的减少而导致总部管理费用的减少。


  3、因业主方的原因对非关键线路施工造成停工,那么总工期不延长。但如果因这种干扰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承包商就有权提出相应的费用索赔。当然在干扰发生时,承包方有义务尽可能的

减少损失。


工期拖延索赔的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