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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债务转移变民间借贷,二审成功推翻一审判决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30 分类: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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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因债权纠纷,胡某于2018年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万元,一审中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应是债务转移关系,胡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但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经过通知债务人完成,本案中债权转让后,李某向胡某出具借条是对债权转让的重新约定,欠款变成了借款,其法律关系转变成民间借贷关系,李某应偿还胡亮弦借款3万元。胡某虽然未向李某直接提供3万元借款,但债权转让的欠款经过李某向胡某出具借条变成了借款,李某提出的双方并非借贷关系的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李某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因此判决李某偿还胡某借款。

案件疑难点: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建议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听取律师分析后,决定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听取代理律师意见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是李某是否应当向胡某偿还诉争借款。

工作亮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本案新债务人李某享有原债务人周某对债权人胡某的抗辩权。李某在诉中否认债务的存在并提出了时效抗辩,胡某负有证明周某所欠其3万元债务真实合法和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而胡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周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3万元欠条的真实合法性,因而无法判断本案债务转移是否合法有效,原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胡某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在本案有权拒绝向胡亮弦偿还诉争借款。

本案中,代理人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做出对我方不利判决的情况下,基于事实和法律,秉持公平正义原则,给与当事人客观建议,并通过努力,最终推翻一审判决,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