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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18万购房定金卖家反悔,律师成功争取双倍赔偿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30 分类:合同纠纷
彭涛律师对于法律适用的标准掌握清晰,明确了本案被告的法律责任,律师团队尽全力跟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缩短了诉讼周期,高效快速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法院认定:解除罗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向罗某返还定金180000元,赔偿损失190000元,总计3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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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16年12月,罗某因小孩要在锦江区读书购买学区房,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罗某购买杨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房屋及其配套车位,该房屋成交总价为1400000元(包含车位),合同签订时,罗某向杨某支付定金180000元,到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据后,罗某支付首付款520000元,待取得产权后,罗某支付尾款700000元;2016年12月28日,罗某向杨某支付购房定金180000元,但事后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罗某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并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后罗某委托我所代理其案件。

案件疑难点: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杨某配偶李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其签字,杨某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杨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杨某该如何担责。

代理思路:根据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房屋中介电子聊天记录,罗某要求履行合同的函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杨某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罗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杨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工作亮点:彭涛律师对于法律适用的标准掌握清晰,明确了本案被告的法律责任,律师团队尽全力跟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缩短了诉讼周期,高效快速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法院认定:解除罗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向罗某返还定金180000元,赔偿损失190000元,总计370000元。